总的来说,供应链金融风险大多分布在在质押、贸易合同签订、担保、交易等环节,最典型的是“虚假交易”“重复或虚假仓单”或“一女多嫁”“自保自融”以及“三套行为”等。
回顾各类供应链金融风险事件不难发现,供应链金融风险类型并非单一出现,有时候这些风险在同一供应链金融融资活动中集中爆发,风险类型交叉糅合,风险事件一环套着一环,典型的如“广东纸浆案”“青岛港骗贷案”“贵州杭乾通信骗贷案”等。复合风险事件中,存在着大量的关联交易、虚假合同、合谋骗贷等行为,造假行为环环相扣,造假材料真伪难辨,造假成本极其低廉,让人防不胜防。有效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成为致力于在此领域有所布局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供应链金融是化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由于较一般传统的银行信贷增添了场景属性,使得各个主体之间能够守望相助、休戚与共,因此更有助于把控风险。即,商业银行能够在特定的交易背景下对融资主体做综合评估,明确知道“钱去了哪里”和“钱用来干什么”,既符合监管政策导向,助力化解中小微融资困境,也符合银行自身预期收益需求。
理论上,供应链金融得以真正发挥效应是建立在该运行机制有效增进了商业银行对参与主体的了解程度基础之上,即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潜在收益损失能够以链上各主体利益捆绑的形式进行消解和分摊,虽然未能根本上解决信息不对称矛盾,但却能实现风险的转化和处置。
(1)核心企业主导模式下,核心企业往往对商业银行严苛的要求不予配合,例如不愿意确权,或确权法律上的约束力存在瑕疵等。而且,在核心企业主导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中,核心企业的主导作用会产生依赖性垄断,推动风险的发生,导致中小企业融资中屡屡出现欺诈和套取现金等不良行为。这类案件可谓屡见不鲜,核心企业合谋造假更令商业银行防不胜防,风险控制难度显著加大。
(2)商业银行主导模式下,则有可能会出现商业银行过多侵蚀核心企业利益的情况,核心企业可能沦为“陪跑”角色,自身得不到实际利益,因此其配合意愿大打折扣。而且,银行习惯性先入为主,对一些“芝麻”“绿豆”类的业务“横挑鼻子竖挑眼”,爱搭不理的行业态度也给众多企业留下了负面印象,再加之一些制度、流程上的低效率和价格上的过度“宰杀”,想要核心企业深度配合确实存在困难。
综合国内供应链金融实践的基本现状发现,供应链金融难以全面深化开展的症结多集中于商业银行一端,对供应链金融实践失败的主体归因也大多集中在商业银行一端。但问题就在于,商业银行守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也是无奈之举。银行既是出资方,同时也是风险承受方,严控风险、拔高要求,这是商业银行的本能反应;既要承担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社会责任,又要按照市场经济运行法则盈亏自负。
在这种双重需求下,在没有一个稳妥的解决方案的情况下,对于不确定性因素过多的供应链金融业务自然而然会选择保守策略。具体来说,由于存在着三对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矛盾而使得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困难重重:
三是商业银行同业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有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也仅限于央行的征信管理系统、网络公开信息及部分人际关系信息,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交易信息多数情况下仅存于有限的信息圈层内,无法向外围传递,由此造成了商业银行在应对供应链金融中一些应收账款质押或存货质押类的融资业务时,容易陷入各自为政的境地,信息壁垒无法及时破除。
供应链金融落地难,困扰了业内人士,尽管各类观点认同了信息不对称因素的影响,但信息不对称在所有的贸易合作伙伴关系中都存在,实际上信息不对称并不是供应链金融难以推广的根本原因。
实践过程中,为特定场景设计的供应链融资产品在该行业陷入下行周期时,面临着被淘汰的风险。那么,针对新的市场需求就得寻找新的场景,意味着以往的产品研究开发步骤要重新来过,这就造成成本的重复支出。如果存在底层支撑系统,只需根据具体场景嫁接产品,便可不断迭代和创新,一次性成本付出可不断植入多种场景,创造更多利润。因此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供应链金融得以全面开展的基本前提就是实现供应链金融操作系统的搭建,为不同产业链场景下的个性化融资产品提供生长的系统环境。
如果割裂链条贸易关系,供应链金融就回归到传统流贷,有些甚至异化成了抵质押担保贷款,与此同时相应的风险管理思维也会回归到传统贸易型融资范畴内。以传统信贷模式审查供应链金融类业务,不仅没有起到提高效率、减少相关成本的作用,反而由于增加了过多的审核流程而降低了效率,并在无形中增加了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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