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确保全国会计专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统一平台)规范、高效、平稳、安全运作,有效提升会计专员服务管理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统一平台,是指全国统一建设和使用的具有会计专员服务管理事项办理、信息公开、数据汇聚、数据共享、数据分析等功能的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
第三条全国统一平台统一支撑中央、省级、地市级、县级四级会计专员服务管理,推动会计专员服务管理事项“一网通办”,实现用户入口统一、央地业务协同、数据资源共享等。
第四条全国统一平台由财政部统筹建设。财政部会计司(以下简称会计司)负责顶层设计、组织推进、统筹协调等工作。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以下简称会计财务评价中心)负责建设开发、运维管理和安全保障,提供符合国家信息化有关要求的基础设施用于全国统一平台,并按国家和
财政部有关法律法规来管理。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按财政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有关要求加强对全国统一平台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会计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内设的会计管理机构,包括会计专业方面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第六条全国统一平台可通过电脑端、移动端接入使用:移动端与电脑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移动端包括移动网络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
第七条全国统一平台设置会计专员信息采集、会计专员属地关系调转、会计专业方面技术资格考试管理、优秀考生管理、会计职称管理、会计专员继续教育管理、会计专员奖惩登记管理(会计信用记录管理)、高端会计人才教育培训管理、会计法规制度宣传、会计法规制度培训、会计管理工作动态、会计管理队伍建设等会计专员服务管理业务模块。
第八条下列会计专员服务管理事项,各级会计管理部 门按工作分工在全国统一平台办理:
(一)会计专员信息采集。包括审核确认会计专员填报的信息,办理会计专员信息变更申请等。
(三)会计专业方面技术资格考试管理。包括审核考试报名申请、免试科目申请、成绩复核申请,办理考试成绩上报、接收、公布、查询,确认合格人员名单等。
(五)会计职称管理。包括办理会计专业方面技术资格证书申请、编号、发放、补办、信息变更、撤销、邮寄申请,上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使用标准(分数线)、记录高级会计职称评审申请情况及评审结果等。
(六)会计专员继续教育管理。包括审核确认会计专员 继续教育学分申请、审核确认企业组织的会计专员继续 教育、上传本地区会计专员继续教育线上培训情况等。
(七)会计专员奖惩登记管理(会计信用记录管理)。 包括记录单位、个人受到财政部门关于会计工作的表彰奖励 情况、因违反会计法受到行政处罚情况等。
(八)高端会计人才教育培训管理。包括组织并且开展财政部高 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教育培训、岗位能力培 训),管理财政部会计人才库、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库,记录 地方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情况等。
(九)会计法规制度宣传。包括审核、发布会计法规制 度文件,发布征求意见稿并汇集、统计分析意见建议等。
(十)会计法规制度培训。包括审核、发布会计法规制 度等宣贯课件,记录会计专员学习情况并确认相应的继续教 育学分等。
(十二)会计管理队伍建设。包括汇集、统计分析会计 管理机构及人员队伍情况。
(十三)会计专员统计分析。包括对本地区(单位)会 计人员性别、年龄、职称、学历、从业年限等进行统计分析。
第九条财政部制定会计专员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各级 会计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清单,明 确对外公布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要素。具体 实施清单由省级会计管理部门汇总后,报送会计司。
第十条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办理会计专员服务管理事项 应确保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要求。
第十一条按本办法第九条的办理流程,全国统一平台 受理会计专员服务管理事项申请后,分发至所属会计管理部 门办理。
第十二条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在办理会计人员服务管理 事项时,应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采集会计人员基本信 息以外的其他信息。
教育线上培训,原则上应实时将会计人员接受培训并确认学 分情况上传至全国统一平台,最迟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 成上一年度培训情况的集中上传工作。
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开展的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会计 职称评审,以及其他存在现场核验、专家评审等环节的会计 人员服务管理事项,办理完成时限原则上不超过本办法第九 条的办理时限。办理完成后,应在10日内将办理结果上传 至全国统一平台。
第十四条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应建立全国统一平台办理 会计人员服务管理事项监督机制,及时提醒、调度、通报、 督促本地区会计管理部门办理会计人员服务管理事项,确保 相关事项得到及时响应。
第十五条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全国 统一平台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对在办理会计人员服务 管理事项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 当保密。
第十六条会计财务评价中心负责全国统一平台会计专 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模块、优秀考生管理模块、会计职称管 理模块中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相关功能的设计、 管理,并对相应功能进行解释,做好用户权限分配。会计专
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由会计司负责解释,相关功能设计 应听取会计司意见。
会计司负责全国统一平台其余模块功能的设计、管理, 并对相应功能进行解释,做好用户权限分配。
第十七条按现行会计专员管理体制,全国统一平台管 理员用户账号实行分级、分类和分权限管理。
(一)会计司和会计财务评价中心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 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省级会计管理部门管理员用户账号的权 限配置和管理。
(二)省级会计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地市级及省管县级 会计管理部门管理员用户账号的权限配置和管理。
(三)地市级会计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非省管县级会计 管理部门管理员用户账号的权限配置和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会计管理部门管理员用户负责本地区业 务员用户账号的权限配置和管理。
各级会计管理部门管理员用户可根据本地区会计专员 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程序开通单位法人用户账号,并对单位 法人用户账号的权限进行配置和管理。
第十九条全国统一平台账号的密码设置应符合国家密 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条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妥善管理全 国统一平台的账号和密码,账号实行实名认证制。
全国统一平台用户对其账号行为负全责。各级会计管理 部门管理员用户不慎泄露登录账号和密码、发现任何非法使 用管理员账号或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向上一级会计管理 部门报告。上一级会计管理部门应立即禁止已泄露账号的操 作权限,并按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各级会 计管理部门业务员用户不慎泄露登录账号和密码、发现任何 非法使用业务员账号或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向本级会计 管理部门报告、处理,并视情向上一级会计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应加强对承担全国统一 平台建设开发、运维管理工作的技术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技 术服务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明确未经会计司、 会计财务评价中心授权,技术服务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严 禁修改各类用户信息。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导致不良影响的,技术服务公司及 其相关工作人员应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消除不良影响。会计 财务评价中心应依法依规追究技术服务公司及相关人员责 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应依照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解除与技术服务公司的技术服务合同,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会计财务评价中心负责制定全国统一平台 运行维护标准规范,并要求技术服务公司根据全国统一平台
(二)监督、指导技术服务公司建立高效的运维故障反 馈和处理机制,配足配齐技术服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反馈 处理结果。监督、指导技术服务公司做好现场运维服务和日 常咨询解答工作,必要时,可延伸至县级会计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应为现场运维人员提供 办公保障,并对现场运维人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将评 价结果及时反馈至会计财务评价中心。会计财务评价中心根 据反馈的评价结果,督促技术服务公司改进现场运维服务。
第二十五条地方会计管理部门调整本办法第九条的办 理流程,涉及调整全国统一平台相关功能的,应由省级会计 管理部门汇总后,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职责分工分别报送会 计司、会计财务评价中心。会计司会同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共 同研究确定调整方案后,由会计财务评价中心组织调整。
第二十六条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可结合会计专员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原则上于每年6月底前通过省级会计管理部门
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职责分工分别向会计司、会计财务评价 中心提出全国统一平台建设新增或优化的功能需求。会计司 会同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原则上每年7月底前共同研究确定下 一年度全国统一平台新增或优化的功能需求。
第二十七条对需要尽快开发完成的新增或优化功能, 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应要求技术服务公司制定实施方案,征求 会计司意见后,严格按确定的时间安排完成开发任务。
第二十八条全国统一平台新增或优化的功能需求需要 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的,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执 行。
第二十九条全国统一平台建设运行应符合国家和财政 部有关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条各级会计管理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谁使 用谁负责”原则,对在应用全国统一平台过程中产生、获取 的业务数据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在数据使用过程中,应按有 关规定和流程合规应用,并承担相应的数据安全管理责任。
会计财务评价中心承担全国统一平台网络安全责任,对 全国统一平台及其数据承担安全建设和技术保护责任。
第三十一条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应严格按照国家网络安 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等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压实技术服务公司对全国统一平台网络安 全、数据安全、功能安全的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会计财务评价中心负责定期组织第三方安 全机构对系统进行全面安全审查,制定灾难恢复计划及应急 响应计划,确保发生安全事件时迅速采取措施。
第三十三条会计财务评价中心负责定期组织安全审 计,根据审计结果,改进安全策略和措施。
第三十四条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发现、知悉全国统一平 台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及时向会计财务评价中心提出。 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应及时要求技术服务公司消除安全隐患。 必要时,应及时对技术服务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要 求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技术服务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违反网络安 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造成严 重后果的,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解除 与技术服务公司的技术服务合同,并追究技术服务公司及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可申请应用全国统一平台可共享数据和本地区的会计专员信息数据。
第三十八条省级以下会计管理部门应通过省级会计管 理部门统一向会计财务评价中心提出数据共享申请,申请时 应明确具体数据项和应用场景。
第三十九条地方会计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第三十八条申 请时明确的应用场景使用数据,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会计财务评价中心负责制定接入全国统一平 台的数据接口通用标准,并指导技术服务公司做好数据接口 操作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应做好数据共享安全监 测等工作,及时解决数据共享应用故障,保障数据充分及时 安全共享。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专员,包括从事会计工作 的人员、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可结合工作职责,制定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五条全国统一平台投入使用后,各级会计管理 部门原则上不再新建会计专员管理相关信息系统、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信息系统,已建信息系统不再设置与全国 统一平台相同的业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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