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砂石土余渣合理处置、有效利用,缓解全市辖区内砂石土资源供需矛盾,保护生态环境和有限的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是指由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工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包括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程)、土地平整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非工程自用的砂石土(符合现行建筑行业国家标准)。
第三条各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对本部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挖砂石土资源的,要做到全过程监管。乡镇(街道)要落实砂石土资源管理责任,及时有效地发现、制止、报告涉砂石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处置收益归政府所有,处置方案报个旧市自然资源局,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研究通过后执行。项目由市财政或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处置收益归市级财政;项目由乡镇财政或乡镇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处置收益归乡镇级财政;市、乡镇财政共同出资的项目,按市、乡镇财政出资比例分配收益;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项目,处置收益归市级财政。今后国家或省、州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处置收益分配规定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土可以无偿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市自然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第六条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项目产生的及原地遗留的砂石土,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项目。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市自然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依法处置所取得的收益,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实施我市生态修复项目。
第七条市自然资源部门、市财政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砂石土余渣处置所得实施共同监督,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须在勘察(勘查)、设计阶段完成砂石土余渣量测算,并于项目开工前提交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第九条砂石土余渣堆放场,须具有合法用地手续,按照规定做好安全、生态环境、水土保持等相关措施,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十二条因突发事件或者发生自然灾害,危及公共安全,进行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处置砂石土的,可以不提前进行砂石土资源处置申报。但是业主单位理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砂石土资源处置情况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险情消除后项目业主或相关单位不得再擅自处置砂石土资源。
第十三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矿产资源,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上报市自然资源部门,未及时上报、隐瞒不报或擅自处置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十四条砂石土余渣运输管理按照《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8日实施,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2021年11月25日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个旧市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个政发〔2021〕50号)同时废止。
主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承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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