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稳妥事务监管方法》已于2020年9月1日经我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11次委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互联网稳妥事务监管方法》已于2020年9月1日经我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11次委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标准互联网稳妥事务,有用防备危险,维护顾客合法权益,提高稳妥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等法令、行政法规,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互联网稳妥事务,是指稳妥组织依托互联网缔结稳妥合同、供给稳妥服务的稳妥运营活动。
本方法所称稳妥组织包含稳妥公司(含彼此稳妥安排和互联网稳妥公司)和稳妥中介组织;稳妥中介组织包含稳妥署理人(不含个人稳妥署理人)、稳妥经纪人、稳妥公估人;稳妥署理人(不含个人稳妥署理人)包含稳妥专业署理组织、银行类稳妥兼业署理组织和依法取得稳妥署理事务答应的互联网公司;稳妥专业中介组织包含稳妥专业署理组织、稳妥经纪人和稳妥公估人。
本方法所称自营网络站点渠道,是指稳妥组织为运营互联网稳妥事务,依法建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好数据权限的网络站点渠道。稳妥组织分支组织以及与稳妥组织具有股权、人员等相关联系的非稳妥组织建立的网络站点渠道,不属于自营网络渠道。
第三条 互联网稳妥事务应由依法建立的稳妥组织展开,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展开互联网稳妥事务。稳妥组织展开互联网稳妥事务,不得超出该组织答应证(存案表)上载明的事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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