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4月10日即将正式施行的《网络站点平台价格行为规则》,是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出手的重磅监管政策,其核心目标并非简单约束平台价格行为,而是致力于构建一套网络站点平台价格行为的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在平台经济从高速扩张转向高水平发展的关键节点,该规则通过明确价格行为的合规底线,推动平台经济实现“规模扩张”“质量跃升”的转型。其背后的深层逻辑,是借助制度化手段平衡平台、商家与消费者三方的核心利益,遏制低价内卷、算法歧视等无序竞争行为,最终实现公平竞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双重价值目标,为创新驱动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制度基础。相较于过往零散的监管举措,《规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平台经济监管从“应急式治理”走向“体系化建设”,为数字化的经济的健康发展划定了清晰的航向。
在平台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部分头部平台凭借流量垄断优势,逐渐掌握了对商家的“生杀大权”,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干预商家自主定价权。一些平台通过提高技术服务费、限制店铺曝光流量、甚至直接屏蔽商品链接等手段,强迫商家参与平台主导的低价促销活动;还有平台强制要求商家开通自动跟价系统,使得商家无法依据自己成本和市场需求灵活调整价格,只能被动卷入同质化的价格战。这种权力滥用行为直接引发商家的利润空间被严重挤压,许多中小商家为维持流量曝光,不得不牺牲利润参与低价内卷,甚至会出现“卖得越多、亏得越多”的畸形现象。更有甚者,部分平台通过隐性的“二选一”条款,限制商家跨平台经营,进一步剥夺了商家的经营自主权,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消费者与平台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网络平台价格乱象的另一大症结。在价格促销环节,“先涨后降”“虚构原价” 等虚假促销行为屡见不鲜,部分平台在促销活动前大幅提高商品原价,再以“五折优惠”“限时秒杀”等噱头吸引消费者,实则消费者并未真正享受到优惠。在动态定价领域,外卖配送费、网约车车费的计算方式复杂且不透明,消费者难以知晓价格波动的具体原因;而免密支付、自动续费等功能的设置,则暗藏诸多消费陷阱。一些平台将此类选项设为默认勾选,且取消入口隐蔽,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持续扣费。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使得消费者在平台的价格套路中频频 “踩坑”,引发大量消费纠纷。
随着算法技术在平台经济中的深度应用,算法歧视与价格操纵逐渐成为破坏市场公平性的新隐患,其中“大数据杀熟”现象最为公众诟病。部分平台利用自身掌握的消费者数据,根据用户的消费习惯、支付能力、对价格的敏感程度等维度,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实行差异化定价:对价格不敏感的老客户收取更高价格,对新客户则给予优惠,这种“看人下菜碟”的定价方式,本质上是一种技术霸权下的价格歧视。
除此之外,平台之间还可能存在算法合谋行为,通过共享定价数据、协同调整价格等方式,规避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垄断。算法的隐蔽性使得这些行为难以被察觉和取证,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阻碍了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规则》第五条关于自主定价权保护的条款,堪称破解平台权力滥用的关键举措,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该条款明确禁止平台通过提高收费标准、限制流量分配、强制开通自动跟价系统等手段,干预商家的自主定价权。这意味着平台再也不能将低价促销作为商家获取流量的“准入门槛”,商家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成本、品牌定位、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合理的价格策略,不再被迫参与低价内卷。
同时,条款允许商家跨平台自主定价,打破了过往平台设置的隐性“二选一”约束,商家可以根据不同平台的用户群体特征和运营规则,制定差异化的定价方案,优化自身的渠道布局。这一突破性条款,直接斩断了平台捆绑商家的“利益锁链”,让商家从被动接受平台规则的“附庸”,转变为拥有经营自主权的市场主体,为中小商家的生存和发展松绑赋能。
《规则》第八条和第十五条对价格透明度的明确要求,是遏制虚假促销、动态定价乱象的核心抓手。针对动态定价和差别定价行为,条款要求平台必须公开定价规则及影响价格的关键因素,例如外卖平台需要公示配送费的计算维度(如距离、时段、天气等),网约车平台需要明确车费的构成(如起步价、里程费、时长费等),让消费者清晰知晓价格波动的原因。在补贴促销环节,条款规定平台必须标明补贴的具体金额、补贴对象、参与条件以及优惠的有效期限,杜绝“模糊补贴”“虚假优惠”等行为。
价格透明度的提升,就像为消费者点亮了一盏“探照灯”,驱散了平台设置的价格迷雾。消费者在进行消费决策时,能够获得充分、真实的价格信息,不再被平台的促销套路所误导,真正实现“明明白白消费”。
《规则》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聚焦消费者权益强化,精准瞄准了“大数据杀熟”和“自动续费陷阱”两大消费痛点。针对公众深恶痛绝的“大数据杀熟”问题,条款明确禁止平台利用算法实施价格歧视,要求算法定价必须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平台需要向消费者公开算法定价的基本逻辑,不得利用数据优势对消费者进行差别对待。针对免密支付、自动续费等“隐蔽扣费”问题,条款要求平台必须以显著方式展示此类选项,不得设为默认勾选,同时要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取消途径,解决了长期以来消费者 “开通容易、取消难” 的维权困境。这一条款的落地,将从根本上扭转消费者在平台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同时也倒逼平台将经营重心从“套路消费者”转向“提升服务质量”。
突破性条款的落地,将彻底改变商家与平台的互动模式,为商家带来全新的发展机遇。过去,商家的定价策略完全受制于平台规则,为了获取流量不得不参与低价竞争,陷入“利润薄、增长难”的内卷困境。
而《规则》实施后,商家拥有了充分的自主定价权,可以摆脱对平台低价促销的依赖,根据自身的品牌定位和产品优势,制定差异化的价格策略。高端品牌可以通过合理溢价彰显产品价值,中小商家可以通过性价比优势吸引目标客户。
同时,跨平台自主定价的权利,让商家能够灵活布局多渠道运营,根据不同平台的流量特点优化资源配置,不再被单一平台“绑架”。这种互动模式的转变,将推动商家从“价格竞争”转向“价值竞争”,通过提升产品质量、优化服务体验来构建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对于消费者而言,《规则》的实施将显著改善消费体验,实现从“盲目消费”到“理性决策”的转变。价格透明度的提升,让消费者能够清晰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价格构成,不再被平台的虚假促销所迷惑;“大数据杀熟”的禁止,让消费者无需担心因自身数据被滥用而支付更高价格;便捷的自动续费取消渠道,也让消费者摆脱了“被动扣费”的困扰。
更重要的是,《规则》推动平台建立在线争议解决机制,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让消费者在遇到价格纠纷时能够快速、高效地维护自身权益。在这种全新的互动模式下,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得到充分保障,消费信心将进一步增强,进而推动整个消费市场的良性循环。
《规则》的出台,对平台的经营模式提出了颠覆性的要求,推动平台从“流量分配者”向“服务提供者”转型。
过去,平台凭借流量垄断优势,通过控制商家的曝光机会来干预定价,赚取高额的技术服务费和佣金。而《规则》实施后,平台不能再通过压榨商家的方式获取利润,必须重新审视自身的价值定位。未来,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将不再是流量的掌控能力,而是服务的优化能力。平台需要通过提升技术服务水平、完善商家运营工具、优化消费者购物体验等方式,吸引商家入驻和消费者选择。这种角色转型,将倒逼平台加大技术创新和服务升级的投入,推动平台经济从“流量驱动”转向“服务驱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
《规则》的落地执行,首先面临着“大数据杀熟”认定难的技术瓶颈。从举证层面来看,消费者要证明自身遭遇了“大数据杀熟”,需要提供同一时间、同一商品或服务针对不同用户的价格差异证据,并且要证明这种价格差异与自身的个人数据(如消费记录、浏览历史等)直接相关。
但在实际操作中,平台的算法逻辑属于核心商业机密,普通消费者难以获取;同时,平台可以轻易以“用户账号等级不同”“消费时段不同”等理由进行辩解,导致消费者举证难度极大。从界定层面来看,动态定价本身具有合理性,平台的价格波动可能受供需关系、时间因素、地域差异等多种客观条件影响,如何区分“合理的价格差异”与“歧视性的算法定价”,成为执法过程中的一大难题。传统的价格监管方式,难以适应算法定价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这对监管部门的技术能力提出了极高要求。
“低于成本销售” 是平台低价内卷的重要表现形式,但在执法过程中,“低于成本销售” 的认定同样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是成本核算难题,平台经济具有边际成本低的特点,传统的成本计算方法难以适用于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定价核算。例如,平台提供的外卖配送服务,其固定成本较高,但边际成本极低,如何准确核算其合理成本,缺乏统一的标准。其次是市场界定难题,在跨平台竞争的背景下,某一平台的低价策略可能是为了争夺用户市场,其低价行为可能涉及多个相关市场的协同,监管部门难以明确界定相关市场的范围,进而无法判断其低价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些难题的存在,使得“低于成本销售”的执法认定面临重重阻碍。
平台的价格行为主要由算法驱动,而算法的隐蔽性和复杂性,成为监管执法的另一大技术障碍。
平台的定价算法通常包含海量的参数和复杂的模型,其运行过程如同一个“黑箱”,监管部门难以对其进行实时监控和有效穿透。部分平台可能通过调整算法参数,变相实施价格歧视或价格合谋,而监管部门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手段,难以发现和识别这些隐蔽的违规行为。
此外,算法的迭代速度极快,平台可以通过快速更新算法来规避监管,这使得监管部门的执法工作始终处于“追着问题跑”的被动局面。传统的“人工核查”“抽样检查”等监管方式,在面对算法驱动的价格乱象时,显得力不从心。
破解执法技术难题,首要策略是技术赋能监管,打造与平台算法相匹敌的智慧监管系统。监管部门可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构建网络站点平台价格监测平台,实现对平台价格数据的实时采集、动态分析和异常预警。例如,通过监测同一商品在不同用户账号上的价格差异,及时发现疑似“大数据杀熟”的行为;通过建立成本核算模型,结合平台的经营数据和行业平均成本,科学判定“低于成本销售”的行为。
同时,监管部门可以要求平台公开算法的基本逻辑和定价模型,并接受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审计,打破算法“黑箱”。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监管的“精准化”和“智能化”,是提升执法效率的关键路径。
为了破解“大数据杀熟”举证难的问题,需要优化举证责任分配,适当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负担。在涉及算法价格歧视的案件中,可以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平台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价格差异是基于客观的市场因素,而非基于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实施的歧视性定价。如果平台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就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大数据杀熟”。
此外,监管部门可以建立统一的价格纠纷投诉平台,为广大购买的人提供便捷的投诉渠道,并对投诉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监管线索。通过优化举证责任和完善投诉机制,能够有效激发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平台价格行为的监管涉及价格管理、反垄断、数据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领域,单一部门的执法力量难以实现全面覆盖,因此需要建立跨部门协同执法机制。
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可以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针对平台价格乱象开展联合专项行动。例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行为的日常监测和认定,反垄断部门负责查处平台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网信部门负责监管平台的数据使用行为。跨部门协同执法能够整合监管资源,弥补单一部门的监管短板,形成“1+12”的监管合力。
同时,还可以引入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平台价格行为的监督,构建 “政府监管、平台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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