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委托某科技公司销售其开发的楼盘。后某科技公司推荐聂某成功购买一套房屋,但某房地产公司拒付佣金。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佣金及利息。某房地产公司则以聂某此前到过楼盘,不属于有效客户,不需要支付佣金为由进行抗辩,并提供了其在售楼处安装的人脸识别系统所抓拍的该客户的人脸识别信息作为证据。
提醒:在未征得客户同意前提下,在售楼现场设置人脸图像采集设备,长时间收集、储存客户人脸信息,已侵犯了个人隐私信息权益。
案例:某餐饮公司向消费者推出手机扫码点餐服务。根据其自行设置的微信程序,具体操作步骤为:使用电子设备扫描店内二维码关注“某餐饮公司”微信公众号,授权商家获取消费者的微信昵称、头像、地区、性别、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线上点餐;若不同意授权商家获取前述信息,则没有办法进行线上点餐。
提醒:个人隐私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隐私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之规定,处理个人隐私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征得该自然人或者监护人同意。
案例:张某等人因不满被告某商家的“剧本杀”游戏服务,上网发布“差评”,该商家遂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与张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记录、游戏包厢监控视频录像片段、微信个人账号信息,还称“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
提醒:玩家游玩活动属“他人私密活动”,微信个人账号信息属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商家为了澄清“差评”利用微信公众号公开消费者包间内监控录像并称可提供全程录像,构成对消费的人隐私权的侵害;商家未经张某等人同意公布其微信个人账号信息,侵害了张某等人的个人隐私信息权益。
案例:一位经营二手手机的店主表示,一些店主回收手机时,不会提醒卖家删除个人资料,甚至收回来后还会打开手机内的短信和照片欣赏交流一番。
提醒:一键删除、快速格式化和默认不勾选“格式化SD卡和手机存储”等操作都不能完全将数据删除。
技术人员提示,手机恢复出厂设置操作要将所有存储项目都进行勾选,手机里的个人隐私信息才会被安全删除;对电脑硬盘和U盘中数据来进行格式化时要去掉快速格式化勾选,这样的完全格式化才能保证数据信息安全删除。
案例:技术人员对十余款常用的视频、音乐、小说等应用软件的破解版,即盗版版本,进行了实时监测,发现了不少的猫腻。
一款视频App的破解版,测试人员发现它被额外嵌入了3款和官方版本毫不相关的第三方插件,即SDK软件包。只要运行,这3款多出来的SDK包就能悄悄地偷走用户手机里的个人隐私信息,从上网的硬件地址,到手机设备的识别号,再到电话卡的识别码,甚至手机操作系统的识别码,用户所有的关键识别信息都被一网打尽。
只要掌握其中2-3种信息,即使用户更换了手机或手机号,它也能精准锁定用户,实时捕捉和追踪用户动态,形成用户的精准画像,从而推送大量的广告,实现流量变现。更有甚者,一款破解版音乐App还可以监听用户的通话状态。
案例:陈女士曾收到了一条提示她的ETC卡已禁用的短信,需登录网页进行签办。陈女士点击链接后发现,打开的页面看上去没什么问题,于是她跟着提示输入了自己的手机号、银行卡号等个人隐私信息。但接下来陈女士三秒钟内接连收到六条扣款短信。
提醒:陈女士遭遇的是典型的钓鱼网站诈骗,消费者按照钓鱼网站的要求,每填写一项,系统就会自动记录下来。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账户信息甚至余额都会被不法分子掌握。
所以,在收到一些陌生短信后,当有一些奇怪的链接时,不要信不要点,特别是有个人隐私信息填写的,更不要去提交。当对方发起屏幕共享,远程协助时,更要提高警惕,因为此刻消费者手机上的一举一动都会实时传递给诈骗分子。特别是老年人,因为他们对手机的操作不太熟悉,容易轻信对方是帮自己的,从而造成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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